1、拟转让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职代会讨论通过);
2、市国资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所需材料:转让企业产权的决议文件;产权转让方案;转让方和标的企业产权登记证;法律意见书;受让方基本条件;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其他);
3、市政府批复后组织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含离任审计);
4、在20个工作日内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核准;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备案);
5、20个工作日内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披露转让信息;
6、以招投标、拍卖或场内协议方式完成产权转让;
7、产权交易市场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8、5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