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财政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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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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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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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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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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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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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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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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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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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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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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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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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冀财综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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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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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关于继续执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冀财综字第4号1993年1月4日)
各地、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继续做好我省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在国家未做出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费规定之前,仍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92)冀财综字第121号《关于开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1992]冀财综字第121号1992年9月11日)
各地区、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要求和国资发(1992)20号“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确保我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我省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过程中,征收登记手续费和工本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费收费标准,按登记国有资产总额分不同比例征收。
1、登记国有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万分之一点五收取;
2、登记国有资产总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按万分之一收取;
3、登记国有资产总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按万分之零点五收取,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不再收取。
产权登记手续费,最低收费款额为40元,不足40元的,按40元计征。
二、每个参加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企业单位,需交纳产权登记书工本费60元。
以上两种收费,在1993年度及以后如何收取,将另行通知。
三、所收费用要加强财务管理,并招待瞀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财政专户储存。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非经营性统一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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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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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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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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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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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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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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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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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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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委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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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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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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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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