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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办公室 时间:2008-09-17 Tag: 点击: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中央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制度。与此同时,中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应当按季度和年度对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及时上报: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管理办法》规定,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者降分处理。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降分处理。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中央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办公室 王永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