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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办公室 时间:2008-09-11 Tag: 点击: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办法》共分为七章44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追究办法》明确了国资委与中央企业的工作职责。国资委除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之外,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以及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操作规范,除配合国资委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之外,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根据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和影响认定资产损失性质,《追究办法》将资产损失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四类。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过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追究办法》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追究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损失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离退休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追究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制定出台,将使造成央企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有规可循,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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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是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原则。2006年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企业资产管理责任,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2003年国资委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清查处理了以前年度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从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分析看,多数是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或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为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有效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推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国有权益,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追究办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损失虽然难以避免,但可以通过制度和责任约束尽力减少违反国家规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形成的损失。出台《追究办法》的主要目的一是通过明确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工作职责以及责任追究的范围与程序,使得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章可循,国资委将以此为依据组织开展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为出资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供制度保障。二是通过明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形成的损失要依法追究责任,有助于增强企业资产责任意识,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三是通过明确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各类情形,推动企业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章建制,改进管理和堵塞漏洞,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办公室 王永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