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企职工持股、投资行为,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对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企业行为和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作出了规范,就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了要求。
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但目前出现对企业职工持股、投资行为,缺乏统一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不规范等问题。
《意见》强调,在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同时,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时要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国有大型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全资或控股子企业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意见》规定,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意见》要求,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禁止国企职工投资关联企业。国有企业中已投资明确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限期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明确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