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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出台《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作者:产权管理处 时间:2009-11-02 Tag: 点击: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针对目前部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中存在的资料不全面等问题,出台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级国资部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如实上报企业国有资产存在的负债、资本性支出等方面的情况。市国资委及时转发了《通知》,并深入贯彻落实。
      《通知》第一次明确了审核依据,指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应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进行审核,为提高核准和备案工作质量奠定了基础。
      《通知》要求,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被评估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评估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评估报告有关收益说明部分应包括收入预测、成本及费用、折旧和摊销、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折现率选取、计算、分析、负债、溢余资产和非经营资产等九个方面的测算参数、依据及过程进行分析和说明。
      《通知》强调,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一旦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以及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等问题时,应要求申请核准、备案单位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方予受理。